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锤子科技被执行2143万 老罗债务再增

发布时间:2025-08-06 10:47:08来源:

一、锤子科技的独立法人责任

锤子科技(成都)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存续状态,罗永浩持股约 22.67% 并担任董事长。根据《公司法》第 3 条,公司作为独立法人,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,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。此次被执行的 2143 万元属于公司债务,应由锤子科技的资产独立清偿,而非直接转化为罗永浩的个人债务。

从法律实践看,法院执行对象明确为锤子科技,未将罗永浩列为被执行人,这表明此次债务未突破公司法人独立地位。例如,2025 年 6 月锤子科技与紫辉创投的 1500 万借款纠纷中,法院判决由公司偿还债务,罗永浩未被直接追责。

二、罗永浩的历史债务责任边界

1. 个人担保的有限性

罗永浩在 2018 年曾为锤子科技签署个人无限责任担保,涉及约 1 亿债务。例如,2020 年深圳市睿德电子案中,法院判决罗永浩对公司债务承担五分之一的补充责任。但此类担保通常针对特定债务,需有明确协议约定。此次 2143 万执行未显示与罗永浩的个人担保直接关联,其责任范围仍限于历史协议覆盖的债务。

2. 国有资本债务的特殊性

罗永浩主动将国有资本的 3 亿投资款和 3 亿借款合计 6 亿元纳入 “真还传” 范畴,承诺 100% 现金偿还。但此次 2143 万并非国有资本债务,而是普通商业债务,不涉及罗永浩的主动担责。截至 2024 年 8 月,罗永浩已偿还 8.24 亿元,剩余债务主要指向国有资本部分。

三、债务增长的结构性原因

1. 债务雪球的形成机制

锤子科技的债务从 2018 年的 6 亿增至 13 亿,主要因以下因素:

  • 衍生成本:滞纳金、罚款、诉讼赔偿等额外支出导致债务总额增加约 1 亿。
  • 国有资本责任:罗永浩主动将 3 亿投资款转为债务,使总债务增加至 13 亿。
  • 司法程序影响:部分债务因诉讼时效、利息计算等问题,在执行阶段金额扩大。例如,紫辉创投案中,1500 万本金加上 6% 年利率,最终执行金额可能超过初始借款。

2. 公司资产的偿债能力

锤子科技仍有部分资产可用于抵债。例如,2018 年罗永浩通过变卖剩余物料、知识产权转让(字节跳动收购)等方式偿还了 2.46 亿元。此次 2143 万执行可能涉及公司未处置资产的强制执行,但需注意,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,债权人可能通过 “人格否认” 诉讼追究股东责任,但目前无此类迹象。

四、对罗永浩个人债务的实际影响

1. 直接责任的排除

目前无证据显示此次 2143 万债务需罗永浩个人偿还。其个人债务主要集中在历史担保范围(如 1 亿)和国有资本的 6 亿承诺。截至 2025 年 8 月,罗永浩名下无新增被执行人信息,限制消费令已解除。

2. 信用与商业声誉的间接压力

尽管法律上无需担责,罗永浩作为锤子科技创始人,若公司持续被执行,可能影响其个人信用评级和商业合作。例如,2021 年因青岛金石灏汭案被限高,罗永浩被迫以房车出差。此次事件可能加剧公众对其债务处理能力的质疑,但尚不构成直接法律风险。

五、法律风险的潜在触发点

1. 人格混同的可能性

若债权人能证明锤子科技与罗永浩存在财产混同(如挪用公司资金、财务账目不清),可能依据《公司法》第 20 条突破有限责任。例如,2020 年睿德电子案中,法院认定罗永浩未履行担保义务,需承担补充责任。但目前无公开证据显示此次执行涉及人格混同。

2. 担保协议的追溯性

若锤子科技此次债务涉及罗永浩未披露的担保协议,其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。例如,2018 年罗永浩为工厂复工签署的个人无限担保,使 6600 万物料抵债直接计入其偿债记录。需进一步核查此次债务是否在类似担保范围内。

结论

此次 2143 万执行属于锤子科技的独立债务,罗永浩无需直接承担责任。其个人债务仍集中在历史担保和国有资本的 6 亿承诺,目前无证据显示新增债务突破原有责任边界。但需警惕两点风险:一是公司资产不足时债权人可能发起人格否认诉讼;二是若存在未披露的担保协议,罗永浩可能被追溯追责。总体而言,此次事件对罗永浩个人债务的直接影响有限,更多是公司层面的债务延续。
(责编: admin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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